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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3-08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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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猛,同时风险突出。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不仅具有金融业务的传统风险,还具有传统金融业务之外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未来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宏观环境要素将发生新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将迎来关键的发展机遇期,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任重而道远。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为规避监管不断创新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张文汇向记者介绍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步伐。2016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在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密切追踪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领域拓展的最新动态,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概念,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和规范,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明确监管主体,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在确立依法监管原则的同时,要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不能因为监管捆住了互联网金融的手脚,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以种种限制。

      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传统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而分散的特点,监管的重点应该从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上,对互联网借贷业务(P2P)的监管重点放在强化信息披露上。根据办理的业务性质,可以大体上把互联网金融机构分为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两大类,对于前者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把有不良记录、缺乏一定规模的机构清除出去;对于后者可以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管理,使机构与客户之间实现信息的充分对称,防止风险。

      增强互联网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金融业务,互联网只是降低成本、扩大规模的手段,解决资金来源不是金融业务的全部,资金往哪里投是新兴互联网机构普遍存在的弱项,而这方面恰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强项。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逐步把实力弱、管理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差的机构整合出局,通过提高机构自身的实力推动全行业整体实力的提高。针对当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做好顶层设计,把第三方支付业务逐步限定在消费支付领域,对跨机构清算业务实行严格准入。

      建立市场预警和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往往会放大系统风险,必须做好提前预警,避免机构破产清算时对市场和社会产生倒逼。各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总体性评估,重点是这些业务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强度,对于风险高、影响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直至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及时跟踪业务发展方向和业务模式的演变,厘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坚决使其退出市场,避免出现更大风险。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管从本质上说是保护消费者而不是保护金融机构,鉴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要建立并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现客户资金与金融机构自身资金的分账管理;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投资意识;各金融机构也要主动向消费者揭示业务风险,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确定披露的事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者有意造假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张文汇: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 邮政编码:130051